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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对中小学校的启示

人身损害 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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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法律条文发出的信息

同为在校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家长要求学校担责的举证责任及学校担责的法定条件不同。即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使用了过错推定原则,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使用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就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要想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与管理的职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维权人就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法律条文对学校的启示

1、对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老师,除了要做好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外,也要做好完善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志登记工作,为日后有可能出现的纠纷第一手的证据,尤其在小学阶段,大多人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这样,可避免老师做了工作之后无证据可提的尴尬局面。

2、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后,在第一时间要救人的同时,千万别忘了及时调查事件的真相,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报警,让警方介入,这样的证据更为有力。

3、在纠纷发生后,要主动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与管理的职责,尽管在十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通过举证可以更好的强化老师的证据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老师们既要做教育与管理工作,也要做好日常工作的日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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