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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认定_非法集资致8千万元无法归还被判无期,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经济犯罪 时间: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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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1.52144亿余元,最后无法归还被判无期徒刑。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集资致8千万元无法归还被判无期,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07年8月至2013年11月,黄某在没有做任何工程的情况下,谎称在江西省鄱阳锦宇集团公司投标做工程、在鄱阳县田畈街做铁路工程、在鄱阳建黄家洲小学等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2分至1角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周某娥、余某娥等123户不特定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总金额计人民币1.52144亿余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建房、赌博、购车、购买珠宝等奢侈品、家庭生活开支及个人挥霍等,其中,黄晓霞用于还本付息计人民币6701.4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8 513万余元无法归还。2013年11月12日,黄晓霞因无力归还本金和支付高额的利息,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晓霞、徐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晓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卫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晓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黄晓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徐卫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 513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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