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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实婚姻怎么离婚】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婚姻家庭 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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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那么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时,解除关系怎么办?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事实婚姻怎么离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以前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应依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首先让双方补办结婚证,结婚的效力追溯到两人同居生活时。

2、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官告之补办结婚证,但男女双方都不同意补办结婚证,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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