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网络编辑是做什么的]网络编辑转载违法后果有哪些

著作权 时间:2022-06-25

【www.ynkwsw.com--著作权】

在实践中,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信息和作品的传播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这一发展,网络媒体也如雨后春笋般焕发出勃勃生机,为用户提供了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信息和作品,帮助人们开辟出了获取新知的崭新途径,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很多人的阅读习惯。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网络编辑转载违法后果的有哪些。

网络编辑转载违法后果

网络媒体用户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却分流了原本属于报纸等传统媒体的读者,由此也给传统媒体的原有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同为向用户或读者提供阅读内容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间的市场角逐是毫无疑问的。而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双方摩擦也就在所难免。有关网站转载报纸内容的争议,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愈演愈烈。

面对众多网站未经许可海量转载报纸内容且不支付任何报酬的现象,部分报社表示出了强烈不满,并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于是纷争鹊起,大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涌入法院,并且呈现出逐年猛增的趋势。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7年该院受理报社起诉网站转载侵权的案件只有不到10件,2008年则迅速增长到50余件,而到了2009年,截至9月上旬受理的此类案件就超过了120件。随着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卷入这场纷争的报社和网站也越来越多,所涉及的作品也从几十篇逐步达到了数千篇的惊人数量。

法庭上,一边是报社的愤然指控,另一边则是网站的满腹委屈。孰是孰非,我们还是需要到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

法律焦点

网络转载 是否合法

报社与网站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即网站是否有权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报纸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报纸内容”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称谓太过笼统、有失严谨。因此,为了将网络转载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讨论清楚,我们需要对报纸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进行法律上的甄别,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并不是报纸中的所有内容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报纸刊登的内容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但其中涉及的国家公文、时事新闻、通用数表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即使网站将报纸所刊登的这些内容进行了转载,也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

其次,对于报纸所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即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报社对其报纸上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只是有权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也就是说,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倘若此时发生了网络转载行为,而报社仅仅以该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诉网站侵犯著作权,恐怕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除上述情形之外,通常报社对其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记者撰写的文章,还是直接享有著作权的。也就是说,报社自身就是这些作品的权利人。那么网站对报纸的这些内容进行转载,是否会对报社构成侵权呢?通观我国的著作权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许可与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则。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的尊重与保护。当然,这一原则也存在少数例外,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然而,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种情形下,谁可以使用,使用什么样的作品,在什么条件下使用以及以什么方式使用等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只有在个人为学习、研究等目的,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同样,也只有在满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或报社、期刊社转载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条件时,才能够被视为属于法定许可。针对网络传播行为而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都不得突破前文所述的许可与付酬原则。具体到网络转载这一问题,以目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在转载报纸内容时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要求。也就是说,这种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的使用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报社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导致网站最终承担停止转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此外,尽管2000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并且这一内容在该司法解释2004年修改时被保留了下来。以此来看,似乎在一定条件下,网站转载报纸内容时并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修正时,这一条却最终被予以删除。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仍然是网站使用报纸内容时难以规避的法律问题。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中相关内容的修改过程,我们也不难看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当前对网络转载所持的态度。

那么通过上面的内容希望您对于网络编辑转载违法后果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193183.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