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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他人财物】非法私自扣押财物追索债务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经济犯罪 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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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类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债权人法制观念淡漠,通过法院解决争议后存在“执行难”等诸多原因,有的债权人不是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由自己或通过社会不法势力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等方式来追索债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为他人讨债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赔了交通事故对方起诉时起诉谁。

这种以非法手段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而且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有时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而使行为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刑法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按侵犯财产权利以民事案件处理了之。对那些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给相对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如果仅按民事侵权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违法行为也得不到有力的打击,可能严重妨害社会经济秩序。下面,笔者就以陈帮蓉案为例,谈谈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刑事责任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1日第四版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写的文章《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陈帮蓉涉嫌抢劫宣告无罪案》。史可蓉因做虫草生意欠陈帮蓉78万元债务,且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下落不明。陈帮容发现史可蓉在做虫草生意后,即设计诱其前来交易,要求其还钱。史可蓉称所带之款系他人之款,但陈帮容仍采取以语言相威胁并打耳光的不合法手段,当场占有史可蓉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55万元,用于抵偿史可蓉欠陈帮容的欠款。陈帮容当场书写“收到人民币55万元”的收据并强迫史可蓉书写“欠陈帮蓉款人民币23万元”的欠条。事后查明,史可蓉所携带的55万元确系他人之款,陈帮容已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其债务。文章认为,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行为人意图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占有属于他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财物。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陈帮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以语言相威胁和打耳光的行为,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其他犯罪。文章认为债权人非法讨债一般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的同时,认为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笔者不完全赞同此观点。象陈帮容这种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而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使其他人饿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没有谈及,也没有谈及如果构成犯罪应适用何种罪名。笔者认为,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造成非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扣押财产太大超过债权款项而造成债务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扣押行为造成生产、经营停止的,如果不从刑罚角度予以处罚,就不能有效地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也会危害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刑法应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设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笔者谈点自己的看法。

二、债权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讨债行为合法性探讨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民事行为)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权利人为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押收或毁损,法律上允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押毁财物易引发更大争议或冲突,文明社会原则上禁止自助行为,但并非绝对禁止。笔者在这里主要谈一下财物自助。财物自助,即民事主体对其权利损害或妨害的加害人之财物加以押、毁的民事行为,财物自助有合法占有财物在手的自助和强行押毁未占有财物的自助两种。财物自助与公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没收不同,也与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有性质上的区别。

它的适用条件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格的,尤其是后者。自力保护一是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因为它往往成为某些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借口和保护伞。二是自力保护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三是过多的自力救济会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取得、享有、行使和救济的有序状态,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这种有序状态可以因为民事主体对民法规范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适用而得到有效维持,但是过多的自力救济,则可能给这种有序状态带来灾难性后果。所以,世界各国立法对自力救济都持谨慎态度,我国也不例外。 就财物自助行为来讲,只有旅客住宿不付费、吃饭不给钱等小额债务,公力救助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强行扣押行为人的随身财物抵偿欠款。而对于一些大额债务,债权人没有当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依靠公力救助,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施所谓的“自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追究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由于行为人采用了非法扣押这种手段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此条虽规定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但刑法中均没有相应的罪名规定,因此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的也往往是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拘留、罚款了之。就是这样也仅仅能够约束原告起诉到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而大量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是发生在诉讼之外,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能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而公安机关往往又以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而让其找法院解决,致使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此种违法行为。如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可以规范债权人的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也能得到有效制止。

四、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应构成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

非法私自扣押财产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权力,即使是在发生债权纠纷时。债权人采取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这一法律禁止的方法,显然是一种故意行为,即主观上具有明知采取手段的非法性和占有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的行为的非法性。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秩序,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尤其是未经当事人承认,有关部门处理或法院裁决不能确认债的实际存在和欠债金额时,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错误理解,以债权人自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以达到促进纠纷解决而实现假想债权的目的,这势必会给拟定的债务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同时,有的债权人因小额债权而扣押债务人大量财物,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有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如汽车等进行扣押,造成生产、经营停止,特别是近几年的收帐公司的出现,使这种情况愈演愈烈,造成严重后果后,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生。上述几种情况,如果仅按侵权处理,往往是赢了官司,而损失很难挽回,有的连被非法扣押的财产也不能追回。社会经济秩序包括权利主体权利的产生、享有、行使和救济秩序,如果权利人不按法律秩序行使权利,社会经济秩序就将受到破坏。

从犯罪客体来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多种客体。首先,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司法秩序。其次,由上述分析可以得知,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能是合法的债权人,也可能是存在经济纠纷自认为是债权人,而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而以追索债务为名扣押他人财产,则构成其他犯罪。

因此,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时,就构成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的,则按治安管理予以拘留、罚款或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可以从非法扣押财产的手段,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五、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区别

我们要严格依法追究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法律责任,又要防止滥用权力,首要就要把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与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严格区分开来。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债务纠纷时适用。留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与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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