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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_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纠纷 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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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某省建设沿海高速公路项目,需要征收七个县的土地,各县为配合省高速公路建设,分别在本县范围内制定了沿海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乡村执行。某村被征地农户认为,县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市政府2004年公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相差较大,要求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但是,县政府认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属于特殊征地应采取特殊政策,坚持执行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于是某村被征地农户联名向市政府提出县政府实施征收土地采用非法标准实施补偿行为违法,要求市政府予以纠正,并责令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市政府审查认为村民提出的要求合法应予支持,责令某县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落实补偿。

【分析】

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设区的市政府依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在一定期间内制定并公布的实施征地中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大棚、果树、林木、鱼塘、养殖场等补偿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土地管理法细则或办法,大部分省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制定该标准的年度限制,有的市制定的标准执行年度跨度十年,有的跨度5年。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标准,按照前三年产值标准理论,附着物补偿标准最低应在三年调整一次。

个别市县在实施征地时为某一项目单独下发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其做法是不具法律效力的,附着物标准的制定应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并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项目齐全、标准合理、执行方便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有的县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中也纷纷制定附着物补偿标准,故意压低附着物补偿标准,直接侵害被征土地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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