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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不合理该怎么处理

人身损害 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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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不合理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根据人身损害鉴定的情况支付,但是有些人却趁机计算不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特别是在计算医疗费用时,许多不合理的费用被各种名义安上。那么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不合理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条规定不仅包含“有伤支付费用,无伤不支付费用”等内容,还包含赔偿费用与伤情之间必须适应、相对合理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是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即不仅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损伤造成的各种损失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被告不赔偿不合理费用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被告的隐性损害。某法院鉴定部门2001年受理审查医疗费是否合理案件162件,经鉴定后,基本合理占55%,有用药不合理现象的占45%,这其中用药大部分不合理的占5%。因而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不合理医疗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下面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医疗费主要用于自然人,是指自然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

一、造成不合理费用的原因:

(一)、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存在攀比心理,双方都有损伤时唯恐己方费用少,尽量多开支,以争取超过对方,让对方赔偿,以争回“面子。”

(二)、医疗因素的介入是另一重要原因:

1、因纠纷所致的医疗费收入是医院很重要的收入之一,许多医院只顾经济效益,不讲医疗原则,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2、医生有回扣,目前许多新药、以及检查都有回扣,促使医生在用药时尽量多用新药、多做检查以赚取回扣, 使其自身获得更多利益。

3、医疗纠纷增多,许多医生宁可信其有,只要有主诉即用药,尽量满足伤者要求,以此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4、误诊误治时有发生也是造成医疗费用增加的原因之一。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不合理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根据人身损害鉴定的情况支付,但是有些人却趁机计算不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特别是在计算医疗费用时,许多不合理的费用被各种名义安上。那么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不合理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无相应规定,无实施细则,都只是作出了一些笼统规定,对上述两方面原因缺少有效的制约,因而造成这方面误区越来越大,实践中矛盾越来越突出。

二、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

(一)、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

(二)、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如某女,50岁,因面部软组织轻度挫伤住院四天,使用抗生素达8种之多。

(三)、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

(四)、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如袁某,男,45岁,因单纯性鼓膜穿孔持续治疗一年半直至案件处理时仍诉未治愈,用去医疗费用近两万元。

(五)、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如刘某,男,39岁,纠纷后主诉头晕,体检无阳性发现,自己也承认无明显损伤,住院用去医疗费4000余元。

(六)、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

(七)、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

(八)、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 使不合理开支扩大。

(九)、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三、不合理费用的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生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这都从原则上规定了人身损害案件所需赔偿的医疗费范围,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尚嫌不足。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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