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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司法解释

暴力犯罪 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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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执法时公民应该进行配合,然而却有一些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认定

(一)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种阻碍军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

应当按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

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数罪处罚。

(三)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区分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军人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秩序。

(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

(3)犯罪手段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

(4)犯罪结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道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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