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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司法解释4_股东知情权的诉讼

消费权益 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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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上只有一个条款,但利用好这个条款,可使得股东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能够掌握一些信息,从而找到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为解决股东僵局或者股东之间的纠纷提供利器。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常见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常见问题

一、原告股东的主体资格

1、原告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1).新老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股东会认可新股东身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股东即完成了股东身份确认。因此按期足额出资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考量要件。

(2).公司出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只是在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权利范围将被限制。

2、未显名化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实际缴纳了出资,但往往因为某些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实际出资人既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更不进行工商登记,公众无从得知,实践中常称其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能成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

3、原告股东已经退出公司,是否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答案是:不享有!崔律师解释如下: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二、被告公司的主体资格 

1.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为公司法人,而非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已被注销,原公司股东发现在公司存续期间因被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而利益受损,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因此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不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三、目的正当性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款就引申出了目的正当性这一问题。

被告公司常见抗辩理由:

1. 原告股东已知晓被告公司财务状况等。

崔律师认为,既然公司法设定了定期披露会计报告的义务,则当然能认定原告股东的目的正当性。在原告股东未放弃知情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不能以原告股东“已知晓”为由来抗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此外股东往往要看的是会计账簿而不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对内的,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的,要查一般是查看会计账簿啦)

2.原告股东与被告公司存在其他纠纷甚至诉讼。

被告往往会提出,因为股东和公司存在纠纷,希望通过知情权之诉来达到实现自己诉讼的目的,这样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来搜集证据材料维护自身权益,程序合法,目的正当。因此,以此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基础。

3. 原告股东与被告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会获取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该抗辩理由看似有理,但实际实践中要认定确存在同业竞争,对被告公司的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崔律师友情提醒:今后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之前,也要注意类似的问题是否会阻碍原告实现知情权)

四、知情权行使的程序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不予以书面答复的,或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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