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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诉求合理,是否应当判给付

医疗纠纷 时间: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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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理赔,诉求合理判给付

原告客运公司已投保的客车将刘某撞伤后,客运公司赔偿了医疗费用等共计36434.38元,被告保险公司以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由剔除了部分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费用。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客运公司保险赔偿金14327.9元。

客运公司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客运公司的董某驾驶客车将刘某撞伤,经认定董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依约先行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元。刘某因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4434.38元,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8000元,客运公司支付了26434.38元。此外,经调解,客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误工费、护理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万元。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从医疗费用中剔除14365.92元、从其他费用中剔除782元,最终支付客运公司保险赔偿金22106.46元。客运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4327.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客运公司主张的损失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其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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