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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_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公司法 时间:2019-08-07

【www.ynkwsw.com--公司法】

 张律师解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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