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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转租房屋_转租人致害房屋承租人该否担责

合同纠纷 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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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人致害房屋
承租人该否担责
李某租佟某的二间砖房居住一年,期间,因李某的新房竣工,经佟某同意将砖房转租给了林某。林某因做饭不慎失火,把房屋部分烧毁,造成房屋损失七千多元。佟某要求李某赔偿他的房屋损失。李某认为应当由林某赔偿。谁应当赔偿?淮安王红艳:根据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所以本案佟某向李某要求赔偿是可以的。事后,李某可以向林某追偿。

南京蒋新建:佟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为转租给林某是经过佟某同意的,但李某是佟某的直接承租人,他们签订的合同,在法律关系上是最直接的。但是损失并非李某造成,李某可以要求林某赔偿。
专家评断:从大多数陪审意见看,都支持佟某向李某要求赔偿,只有少部分意见认为应由林某赔偿,还有一部分意见认为李某与林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佟某向李某要求赔偿明显是以合同作为依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而连带责任的适用则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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