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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未约定保证期间】反担保函

银行 时间: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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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

银行

公司于

 年

日在

 与

  国

 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

)。根据该合同第 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

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外方受益人为

 。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

  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账户或外汇额度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3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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