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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劳动纠纷 时间:2019-12-05

【www.ynkwsw.com--劳动纠纷】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省属国有企业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破产计划或省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的,适用本《实施意见》。原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按国家关闭破产政策执行。省属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按《破产法》执行。


二、职工安置

(一)在职职工安置。

1、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军工企业。

(1)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每提前1年,扣减2%,最多不超过10%)。

特殊工种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①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②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

(4)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熏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熏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熏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2、非资源枯竭型的企业。

(1)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执行提前5年退休(男55周岁,女45周岁)。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3)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一10级伤残的职工,除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安置政策外,还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达不到病退年龄的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的职工,按不低于4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取。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48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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