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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催三叠玉娉婷_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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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那么无催告情形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一、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

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

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其理由是:对方没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对解除事由存在疑虑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这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使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相互制约,只是角度不同而已。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宽松状态来平衡各种矛盾,不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合同法的整体适用。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其理由如下:

首先,此种观点不利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的异议权则永远被动地受制于解除权人的解除权的行使与否,致使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显然是用来保护解除权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若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况且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这样一种可以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显然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影响交易,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立法目的。

其次,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协商一致产生。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二是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由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其中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3]而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显然不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决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恰当体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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