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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XX反保字 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XX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鉴于:
1、甲方与 公司(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
2、鉴于甲方与 银行(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甲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3、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 (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 (填贷款银行称);
《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 ]宁农投委字 号《委托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号《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利率:年 %(月 %。);借款用途:
通知:指书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2 甲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3.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3.2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无论该物的担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甲方既可要求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亦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物的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物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对物的担保丧失优先受偿权益,乙方承诺仍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