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借款纠纷管辖]借款纠纷挂靠单位负清偿责任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7-21

【www.ynkwsw.com--合同纠纷】


5月22日田阳县法院宣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由借款人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42965.93元及该款利息,担保人对借款负连带责任,车主及挂靠单位在已进行抵押的车辆的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韦玮系韦生孝、覃月娥之子。2003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田阳支行)作为贷款人、韦玮作为借款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色金兴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工行田阳支行向韦玮贷款人民币26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06年7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5.49‰;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还款共分36期。百色金兴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韦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则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每期贷款之日起计算。由韦玮以所购买的车辆作抵押;韦生孝、覃月娥在合同附件——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南宁市直属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直属公司)在合同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工行田阳县支行按合同规定向韦玮发放了款项,韦玮借得款项后与百色金兴公司购买解放重型货车。该车入户车牌号为桂A15567,挂靠于南宁市直属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行驶证上所写的车主为南宁直属公司。2003年8月6日进行抵押登记。韦玮于2003年8月起未按规定还款,截至2005年7月4日止,共还本金117034.07元,付利息22927.27元,积欠本金43050.85元,积欠利息4010.79元。尚欠贷款余额142965.93元。工行田阳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塌诉讼,请求判令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院认为,工行田阳县支行与韦玮、百色金兴公司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工行田阳县支行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贷款给韦玮,韦玮在借得贷款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贷款,但韦玮只归还部分本金及该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42965.93元及利息未偿还,故韦玮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韦生孝、覃月娥作为购买汽车的财产共有人,并同意以该车辆作借款抵押,承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故应与韦玮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百色金兴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借款人韦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保证条款的规定,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南宁直属公司是桂A15567车辆法定车主和挂靠单位,而且在借款合同的附件二的抵押物清单上的抵押人栏盖了公章,并已将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书交给工行田阳县支行,是对借款的抵押物做的抵押保证,且南宁直属公司亦承认其只承担抵押人的义务。按合同抵押条款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宁直属公司应在抵押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南宁直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6855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