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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股票】国际股票融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公司法 时间:2020-08-11

【www.ynkwsw.com--公司法】


⑴根据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国际股票发行人仅限于资本业已股份化的特定类型的公司组织,通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⑵国际股票发行人与投资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股票发行或上市交易行为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支配,由于其法律适用较为深入地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财产法和证券法规则,故其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较为复杂;


⑶国际股票本质上是一可自由流转的股东权利凭证,它具有权利无期限性,采取记名证券形式,其权利内容又具有复合性与复杂性,故国际股票的发行、交易与权利争议解决均不同于国际债券;


⑷国际股票融资通常不以单纯的一次性股票发行为内容,发行人往往追求国际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的双重后果,其目的在于提高国际股票发行的效率,建立某种长期稳定的国际融资渠道,由此又造成实践中对于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概念混用的情况;


⑸国际股票融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复杂的程序性,多数国家的证券法或公司法对于股票发行与上市规定有条件规则、上市聆讯规则和程序规则,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凡提到股票发行与上市,通常意味着这一行为是在金融中介人和专业机构协助下进行的,是遵循公开和公正原则进行的,并且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则和程序规则控制下进行的。


综上所述,国际股票融资不仅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的投资行为(如中外合资合同行为)、贷款行为或其他类似合同行为,而且不同于国际债券融资行为,可以说,现代各国证券法对于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则更主要是为控制股票融资行为而设置的。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7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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