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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银行 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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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的客体


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着较大的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则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的周转活动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则未必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破坏。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洗钱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此外,根据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洗钱罪还分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1 ]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 2]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3 ]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4 ]


在以上论述中,第一种观点看到本罪是复杂客体并强调客体的多层次性是正确的,但认为本罪客体具有多变性是不妥当的。只有当具体犯罪有确定的客体时,立法者才能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犯罪,如果某一具体犯罪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则无法将之归于何类犯罪之中。事实上,也不存在不侵犯某一具体确定的客体的犯罪。同时,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直接客体的直接性。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后续,对“上游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洗钱行为有自己的行为表现方式和危害性质,它并不直接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破坏,只是本罪的某些“上游犯罪”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第二、三种观点中也同样存在着这一问题。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作为本罪的直接客体,不仅违背犯罪直接客体的直接性,同时也违背了其具体性,因此是不妥当的。


我国现行立法之所以在刑法中增设洗钱罪,并将其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当前大量的洗钱分子利用现阶段金融体制的不完备,将大量的赃款进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和危机。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一方面是出于迎合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潮流,但更主要的是要保护我国正在建立并且逐渐完善的金融秩序。因此,洗钱罪直接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由于洗钱者的特定目的,决定了洗钱行为对司法活动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扰乱。查找犯罪证据,追究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责。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为司法机关发现和追查犯罪设置障碍,采取各种手段不遗余力地对特定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加以掩饰、隐瞒,给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带来了重重困难。因此,洗钱罪严重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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