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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开放|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经济犯罪 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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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基本情况


(一)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


目前,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监管分别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这两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APRA成立于1997年,取代以前由澳联储和州政府实施监管的职能,负责外国银行代表处(Foreign Bank Representative Office)和授权存款机构(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 ADIs)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监管。其中,外国授权存款机构(Foreign ADIs)具体包括:(1)外国银行分行(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2)外国银行子行(Foreign Subsidiary Banks);(3)建房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4)信用联盟(Credit Unions);(5)专业信用卡机构(Specialist Credit Card Institutions);(6)其他授权存款机构(Other ADIs);(7)授权非经营性控股公司(Authorized Non-Operating Holding Companies)。


在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方面,ASIC的职责范围包括:(1)对外国企业公司(Corporate Company)、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进行监管;(2)对涉及超级养老金(Superannuation)、管理基金(Managed Funds)、股票和公司债券(Shares and Company Securities)、衍生产品(Derivatives)、保险(Insurance)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市场指导。(3)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从事以上业务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


APRA负责对授权存款机构(ADIs)的监督,而ASIC则负责ADIs以外的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监管,并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保护。对于从事非授权存款业务的其它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必须按照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注册登记。


二、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历史变化


1980年12月,澳大利亚开展以放松管制为目标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银行间兼并的限制和新银行准入的障碍;取消对银行的直接控制;取消外汇管制,实现澳元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澳大利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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