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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给赔偿权利人侵权责任人保险责任人的建议

交通事故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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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赔偿权利人的提示建议

增强举证意识,加强举证能力

1.赔偿权利人常为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全力抢救、减少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同时,应注意及时报警,留存能够反映事故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法院在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具有较为直观的依据。

2.赔偿权利人应留存自事故发生之时起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正规收据或发票,例如急救和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餐饮住宿费等;开具并收集能够反映受害人户籍性质、工作和居住区域、收入来源、劳动关系、完税证明、误工收入减少证明、被抚养人生活状态、事故发生前的近期收入明细等方面证据,以便能够准确适用城市及农村“二元”赔偿标准。

3.赔偿权利人还应留存住院治疗期间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能够反映受害人护理依赖程度和时间,需误工休息时间,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等情况的证据材料,以作为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依据。

4.结合本院此次发布的案例来说,赔偿权利人还应注意留存定期体检报告、就诊病历等能够反映个人健康状况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诉讼维权过程中证明个人体质的特质或体质改变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等事项,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划分。

合理提出诉请,节约维权成本

1.赔偿权利人在事故发生后,可参阅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并基于可收集到的有效证据对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作出合理的估计,提出较为科学的请求金额,诚信而理性地进行诉讼维权,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败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一定程度上可节约诉讼成本。

2.由于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索赔金额中占了较大比例,故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即为重要的赔偿计算依据。赔偿权利人如不选择诉讼维权,可经各方合意委托对伤残等级等赔偿依据进行鉴定。如果赔偿权利人选择诉讼维权,建议待进入到诉讼程序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以避免赔偿权利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而浪费已自行支付的鉴定费用。

3.赔偿权利人可充分利用目前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平台,通过查阅相似案例的生效裁判文书来对诉讼维权形成初步认识,对自身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做出合理预期,并仿照进行相应的举证,可节约诉讼成本。

权利人有权自由选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中,赔偿权利人(尤其是无责的受害方)有权自由选择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发布的 “ 整车配件零整比 ” 系数的相关规定,车辆的维修费用在很多时候会超过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天的实际市值,但赔偿权利人在以下条件均具备的情形下,可以选择主张修复车辆而放弃赔偿请求:一是损毁车辆具备修复的可能性;二是修复车辆对于受害人来说具有合理、必要的经济价值;三是修复费用并未超过合理范围。当然,赔偿权利人在必要情形下,应对以上条件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选择指定的维修单位、提供修车费用发票以及明细、保险公司勘验定损结论等。

驾驶人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本车车险理赔条款

根据本次发布的案例,在驾驶人(也是车辆所有人和投保人)脱离本车,未在本车上,而又被本车撞伤的,可将驾驶人视为本车事故的第三人,适用本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值得注意的是,因驾驶人兼具有多重身份,不应局限其具有某一种身份就排除其应享有的权利,而应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将其与通常情形下的事故第三人类比,驾驶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在此情形下对本车承保保险公司的追加。

二、对侵权责任人的提示建议

合理购买保险,科学分散风险

赔偿权利人应注意加强通过保险分担风险的意识。运营车辆往往体积庞大,致害后果常较为严重,赔偿金额较大,建议将牵引车和挂车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运营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虽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发生风险时,侵权责任人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承担了原本可由交强险理赔的赔偿责任,如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不够赔偿数额,则需侵权责任人自行承担余下的赔偿数额,而如果挂车也投保了交强险,侵权责任人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不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目前交通环境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非运营车辆亦应综合根据驾驶人技术、车型条件、行驶频率及环境等情况,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合理选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

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

1.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不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过度疲劳驾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的规定,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在临时停靠时提示同乘人员开门下车前注意周围车辆。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对车上运载物是否掉落、遗撒,以避免对后车行驶造成安全隐患,在发现有运载物遗撒道路上时,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时报警清理,排除隐患。

2.车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妥善管理机动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在将车辆交付给他人驾驶前,应审查车辆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定期年检、是否存在缺陷、驾驶人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人是否符合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车辆所有权人与管理人疏于审查,法院可依据其负有的过错判定其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注意维护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尽可能避免因怠于审查而存在的管理维护缺陷,尤其对多有大型运营车辆通行的高速、国道、省际道路等运载物遗撒道路而引发事故的多发路段,应着重配备监控设备和监督人员,对妨碍通行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维护道路通行的安全条件。

三、对保险责任人的提示建议

加强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完善举证

1.保险公司在提高缔约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缔约质量。应严格遵照我国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格式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将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在相应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保险公司可要求投保人亲笔书写已知悉被提示和说明的免责内容。

2.保险公司对于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可采取相对新颖和更加完善的举证手段。可将需提示和说明的条款以不同颜色、不同字体、不同粗细等新形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并可仿照人工服务通话录音等形式,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制作缔约录音或录像,并一式多份由保险公司、投保人、行业监管部门各自留存。

注意区分在多车事故中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无责限额内的责任分担

在多车事故的维权诉讼中,对有责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应明确己方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公司应按照各投保人的责任比例负有保险义务,如存在其他具有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则应申请追加其成为共同被告进入到诉讼中,以便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繁简分流,加强对非简易案件的到庭应诉

1.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责任法律关系是否清晰简单、预计理赔金额是否可能超出保险限额、诉讼请求是否多样、理赔项目中是否需要通过鉴定程序得出结论参考等方面将需要应诉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2.对保险责任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简易案件可申请书面审理、书面答辩,并申请法院邮寄 送达法律文书,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对可能存在争议的非简易案件,保险公司应着重提高一审的到庭应诉率,加强对一审程序的全面参与,以切实保障保险公司充分行使答辩、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举证质证、申请鉴定、调解等诉讼权利。于此,将有利于案件事实准确查实、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充分举证,降低仅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量,加快一审裁判文书生效进度,从而达到尽快向赔偿权利人理赔的良好社会效果。

保险公司应注意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自觉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社会责任。对于无争议案件,可不经诉讼,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理赔协议,对于理赔手续的审批应提高效率,对理赔手续应尽可能简化。鼓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明确、用于急救诊疗费用确实发生的情况下先行快速赔付,以促进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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