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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经济主体有什么行为特征

经济犯罪 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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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是由多个行为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根据新古典理论,任何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非市场主体如政府也是“经济人”。博弈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他们总是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其他主体的行为信息而做出相应的行为,以获得最大化的收益。本文主要根据“经济人”假设及博弈论的有关理论,分析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

一、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经济主体内容

通常认为,税收的征管过程主要涉及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他们有着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大体一致的偏好及类似的利益函数。

课税主体有法律上的主体与经济上的主体之分。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主体,称为纳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称为负税人。课税主体缴纳税收收入,为政府的行为提供物质基础。由于税收具有较强的无偿性,课税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税收征管或转嫁税负,以降低税收负担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税务征管人员及税务中介机构。他们不代表课税权主体的利益,也不代表课税主体的利益,他们有着自身的利益,是税收税管过程中的特殊利益集团。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及公共选择学派所作的理论补充,无论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其行为都具有下述特征:(1)有独立的经济利益;(2)有独立的追求目标;(3)采取一切可能的行为与方式追求目标。简单说来就是通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博弈,达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当然,课税权主体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会受到较多的行为限制,以避免给其它经济主体带来非效率的损失。

二、课税权主体的行为特征

通常来说,课税权赋予国家或其代表(政府)。政府是由其行政长官①、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机构组成的。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政府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目标可能存在不一致,而在政府内部其行政长官和其它机构的利益基础及偏好也不完全一样。因此,政府的行为具有与社会公众不一致的特征,而政府内部各组织也有其自身的行为特征。

① 行政长官包括普通意义的行政首脑及其幕僚机构。

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属于某个政党,代表某个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在我国,行政长官及其附设机构主要有两种产生方式,即间接民主选举或者上级政府任命。在组织政府收入问题上,行政长官一般是希望组织到足够多的收入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有着扩大政府支出的偏好,以强化其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同时,行政长官也有实现政绩目标的内在压力与动力,从而不断增加政府的支出水平。在民选的条件下,行政首脑对收入的组织要求会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意见。因为只有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才可能赢得下一次的选举。在上级政府任命条件下,行政长官的行为则更多会迎合上级政府的偏好。因此,虽然行政长官都有尽力组织政府收入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受到社会公众或上级政府的压力,他们可能并不能组织到其满意的税收收入水平。比如,在社会公众不愿意多交税的条件下,行政长官可能会用借债来替代税收。

行政长官本身并不组织收入,因此他们将组织收入的职责交给了财政、税务机构。财税机构接受行政长官的指令,贯彻执行既定的财税政策,但是他们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主要是由于财税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其工作一般是业内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相对比较稳定;财税机关在不同程度上拥有自行决策的权力,如解释税收法令及行政长官制定的相关政策;财税机构比行政长官更容易掌握其工作的难易程度及组织收入的成本,即在财税机构与行政长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财税机构的独立性为其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可能性。

财政、税务机关虽然都是政府的收入组织机构,但是他们在行政系统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因而其行为也具有不一样的特征。在行政系统中,财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安排与控制政府的预算支出,并组织一些非税收入,如行政性收费;而税务机关的任务则主要是组织税收收入。财政机关是安排预算支出的政府机构,即使在行政长官的强烈控制下,它也能够轻而易举地为自己安排较大的支出规模。税务机关的支出安排则是由财政机关来负责的,因此在财政机关与税务机关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财政机关的预算安排要考虑税务机关的收入组织能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组织活动要受到财政机关安排的预算支出规模影响。

税务机关的特殊地位为其谋取特殊利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同时,税务机关更多的代表着税务人员的利益,或者说它是税务人员的集合体或利益代言人。比如,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收入计划制度下,税务机关常与财政机关讨价还价,减少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以降低工作的难度。至于税务机关为谋求工作条件的改善,比如修建漂亮的办公大楼、购置豪华的工作用车等而进行的各种非正式活动更是司空见惯。

另外,我国目前并存的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收机构也是各自为政的。它们分别为中央与地方财政系统服务。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并不一致,因而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工作边界及重点也不尽相同。目前,国税与地税之间的税收争执集中反映了其利益的偏好。比如,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边界上,两套税务机关经常发生矛盾;因为增值税是共享税,而营业税大多属于地方税源。同样,在消费税应税企业中,国税与地税机关对消费税的减免权限也颇有争议。可以预料,在企业所得税分税分征的条件下,国税与地税在其税基的确定权上也免不了纷争。

三、课税主体及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特征

课税主体包括纳税人与负税人两类,他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经济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因此有着差异性的行为特征。

负税人是税收负担的最终承受者,会反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但是,负税人并不能直接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因此能够对税务机关施加的压力比较小。负税人主要是影响政府(狭义)及其行政长官的活动,如对税收的立法过程施加影响,以减轻整个社会的税收负担率。同时,负税人也支持纳税人反对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因为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就减轻了纳税人转嫁税负的程度。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处于与政府和税收征管部门的对立面,其行为目的在于少交税款,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现行的税收大多不是按照受益原则开征的,同时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不能够非常准确地衡量。因此,在公共产品的享用问题上,大多数纳税人或公众的合理选择是保持理性的无知状态,即“搭便车”,纳税人尽量少交税款便是其合理的选择。纳税人要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标,与税务机构的博弈就不可避免。在目前条件下,纳税人大多采取了偷逃税款的办法。随着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稽查力度的加强,纳税人转向了合法避税及税务筹划,即与税法博弈。部分纳税人则转向勾兑税务征管及稽查人员,通过行贿等方式拉拢税务人员,使其在征税及稽查过程中为纳税人打开方便之门。还有部分纳税人因无法支付税务筹划成本及行贿成本,被迫按照税法正常纳税,或者“以脚投票”离开相关经济活动领域。当然,纳税人也会通过税负转嫁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以降低其经济活动的成本。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如税务征管人员及税务中介机构等。税务征管人员是直接执行税收法规的人员,其活动是受雇于财政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财税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税务人员代理税收征管活动。但是税务人员与财税机关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可能存在“激励不相容”的情况。在妥协工资制度①下,税务稽征人员的工资低于其他职业所能挣到的工资。如果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或个人有选择职业的自由,那么只有不诚实的人才会选择此职业。这种税务人员一般会在其工作中通过受贿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利益来弥补其固定工资的不足。因此,税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会与纳税人互相勾结,通过损害国家税收收入的方式来为双方谋取利益。

① 妥协工资制度是指业内工资水平低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

税务中介机构是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产物。建立税务中介机构的目的在于架起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达到简便纳税手续、减轻征税成本的目标。但是,在我国税务中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中介一般与当地税务机关有着非常特殊的密切联系,他们大多利用此关系来拉拢客户,创造超额垄断利润。更有甚者,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指定了税务中介机构,与税务中介合谋侵害纳税人的权利。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国某些地方还比较普遍。当然,如果某个纳税人与税务中介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话,税务中介机构则可能会利用其与税务机关的特殊关系为该纳税人服务,尽管这种活动是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及其他纳税人利益的。

四、启示

上述分析表明,各类经济主体具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具有特定的行为特征,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他们通常会自动结成一定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一般会为了集团利益而在相互间展开博弈活动。但是,各利益集团的规模及成员不同,其给予成员的选择性激励不一样,因而能够对税收征管过程施加的影响也就存在差异。研究表明,税务机构拥有的影响力超过其他经济主体。一方面,经济主体间的博弈活动能够为税收征管漏洞提供发现机制,进而改进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体制。另一方面,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大税收征管难度,进而降低税收效率,增加税务成本。为了尽量放大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正面效益并降低其负面影响,需要整合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实现相互间的“相容性激励”。

第一,要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使纳税人能够支持政府的合规性征税行为。如果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即政府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或者说政府更多考虑民众的意见,那么社会公众则会更有效的支持政府的活动,包括征税活动。同时,要在政府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各利益方过分牟取私人利益,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的福利。

第二,要合理界定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利益边界。分税制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国税与地税系统的差异性行为目标。国税与地税系统间的利益冲突是双方利益边界不清晰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大大增加了整个税务系统的运行成本,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对社会的超额负担。合理界定二者的利益边界,是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有效途径。

第三,要设计有效的税务中介制度,切断税务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的特殊利益关系。在现行制度体制下,税务中介与税务机关存在非常强烈的共同利益关系,它是二者共同损害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源。切断二者的特殊利益纽带,不仅有利于税务机构的正常征税行为,而且可以保证税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行。

第四,要实行有效的效率工资制度①。实行效率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税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减少税务人员主动受贿的可能性。实行效率工资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税务人员的贪欲。

① 效率工资制度是指业内工资水平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水平。

第五,要增强纳税人及负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性,必须有效降低社会的整体税收负担。纳税人存在逃避税收、降低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因此制定规范化的税收法规及其征管体制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减少税收给纳税人造成的超额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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