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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滥用带来的问题有哪些

债权债务 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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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但在新时代却有财产保全的滥用情况,很多不需要用到财产保全的情况也采用了它,导致存在有许多的问题。那么,财产保全滥用带来的问题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方面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了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二)加大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人自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人让步,给法院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而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小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人对法院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一般会影响到债务人的生产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何防范财产保全滥用

(一)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把好财产保全关口,有效避免财产保全权利的滥用。

(二)改进保全方法。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给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留出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而造成负面作用。

(三)完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同时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以及滥用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要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提高财产保全“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严防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人民法院需要认真审查,避免保全滥用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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