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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期限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

刑事自诉 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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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是指在刑法中有所规定的一些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比较适合自己进行诉讼的一些案件。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知道二审判决会怎么样进行判决。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刑事自诉简介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何某。

原审被告人:曾某。

上诉人何某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罗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何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诉称系罗城某驾校的学车学员,被告人曾宪忠为琳翔驾校的教练。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邀请自诉人何某去凤凰国际KTV唱歌,唱至凌晨一时左右,一起唱歌的人陆续走完只剩下被告人曾宪忠和自诉人何某时,被告人趁自诉人上厕所之机,从自诉人的包包里秘密窃取了1500元人民币,之后自诉人问及当晚唱歌谁买单时,被告人说是拿了自诉人的钱去买的单。自诉人责问被告人为何不经同意就从自诉人的包里偷拿钱时,被告人没有正面回答。2013年5月15日晚,自诉人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同年5月23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罗公不立字(2013)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自诉人不服,于2013年5月27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并于同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罗公刑复字(2013)00001号复议决定,仍然不予立案。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曾宪忠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曾某实施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何秀芬的自诉。

上诉人何某上诉称,原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一审应受理上诉人的刑事自诉并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以原审被告人曾宪忠犯有盗窃罪,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查,上诉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有盗窃罪缺乏罪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自诉人何某提起的刑事自诉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一些二审的判决书的一些问题了,关于有关的一些格式和主要的问题解决就是小编介绍的这些。一般而言就是二审就是终局审了,没有再上诉的渠道了。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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