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民间借贷代理词样本

债权债务 时间:2024-01-07

【www.ynkwsw.com--债权债务】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民间借贷代理词样本

    代 理 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崔**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崔**欠金**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06年11月9日,金**借给崔**人民币60万元,崔**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北京西斯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福莱斯快餐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西斯科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崔**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崔**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2008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第6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崔**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崔**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崔**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崔**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崔**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崔**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2008年4月10日,该笔利息数额为35190元人民币,崔**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金**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崔**借据的有效性

    崔**陈述词中提及金**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崔**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代理人:张**

    2008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304304.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