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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包括哪些]视听资料的高技术性

知识产权 时间: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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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较之其它证据种类,视听资料具有高技术性。其高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物质依赖性。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的视听资料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要将这些通过人们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原声、原貌地保存下来,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者储存在有形物质中。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为依托,可以供人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而无法捕捉。



2.视听资料具有便利高效性。视听资料所涵盖的信息量极大,并且可以反复使用,于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长时期的稳定性。而且利用电子计算机情报检索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存和使用视听资料,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证据的利用率。



3.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生动性、直观性。视听资料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取得的,不仅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而且能够再现与 一案件有关的形象和声音,直观地展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视听资料还具有各种物证都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



4.视听资料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客观性。视听资料是高科技设备机械运动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信息数据一般不受相关人的思想感情的影响。只要收集的原始材料、信息没有差错,采用的仪器设备精良,处理和使用的方式得当,那么,最后所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准确可靠的。其使用价值很大,可采性很强,证明意义十一 分明显。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3月3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觅》(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 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4.严格区分视听技术手验与技侦手段的界限。运用现代视听技术,依照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公开或秘密地获取视听资料证据与依照专门的程序,运用专有技术,由技侦专门人员秘密进行的技术侦察是不同的。对个别案件,需要使用技侦手段的,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商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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