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深圳雇员】雇员在卸货中摔伤腿,雇主应该赔偿吗

工伤赔偿 时间:2019-10-01

【www.ynkwsw.com--工伤赔偿】


宋某来电询问:去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我到杨某经营的货场装卸货物,每天工作8小时,每日报酬 45元。今年6月5日,我在装卸货物时被翻板机托起摔落在地,致股骨骨折,住院治疗78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我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时,杨某说他对损害 的发生并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我的损失。请问律师,我能要求杨某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吗?



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王凯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 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因而有必要指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雇员在 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员就可以要求雇主依法赔偿。只有在雇主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或者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才能免除责 任。



本案中,宋某到杨某经营的货场装卸货物,为杨某提供劳务,杨某按天支付宋某报酬,双方之间已 经形成雇佣关系;同时,宋某是在装卸货物中造成股骨骨折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因此,雇主杨某应当依法赔偿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雇主杨某以其对 宋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显然不能成立。(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3583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