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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人身损害 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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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在分则部分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其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因此应该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有关规定。


只要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认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就应是有效的。


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合同法关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也当然享有主张该赔偿协议无效或主张予以撤销的权利。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但这又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合同,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处分的内容涉及的是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不能等同于其他物质权利的。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即使进行赔偿,也只能是尽量使人身权利的损失得到弥补,而不能完全使之回复原状。但并不能因为人身损害与物质赔偿的不对等就放弃或不进行物质赔偿。


实践中,我们要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更应该积极的要求对人身损害进行物质赔偿,并且在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必须考虑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人身损害给被害人造成的后续的损失等,综合考虑,才能尽可能的使损害与赔偿相适应。如果两者不相适应,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的一方反悔。


首先,就是要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如果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一种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就应认定为是无效的。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是因重大误解而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则应认定为是可撤销的赔偿协议。当然,由于相对方采取欺诈的手段,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一方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这个时候赔偿协议应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再是可撤销的。


其次,我们还要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是显失公平的,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该协议就是有效地,应该被履行。


第三,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的事项,虽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少列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实质被认为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仅就一部分达成了协议,而还有一部分没有达成协议,对于达成协议的部分,协议认定有效,赔偿义务人应该履行,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部分,被害人可以就没有达成的部分赔偿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这是对被害人请求赔偿权利的充分保护。


第四,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笼统地达成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而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如果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只要这种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处分行为就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当事人如果还要反悔,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不应被支持。


第五,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被害人应当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


人身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倾向于保护被害人的一方,但是我们也要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要与他的过错和行为相适应,不要盲目的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负担,要将行为、责任、损害综合考虑,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尽可能的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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