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中止司法拍卖条件]中止拍卖案例

房产纠纷 时间:2019-12-09

【www.ynkwsw.com--房产纠纷】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处房产,拍卖标的以50万元起价,但是无人应价。相关的信息显示,拍卖会上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意图垄断拍卖市场。拍卖公司见状及时中止了拍卖。



经过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减价拍卖方式重新拍卖。当拍卖师报价65万元的时候,持7号牌和11号牌的竞买者同时举牌。拍卖师认定,因为同时举牌,拍卖转为增价拍卖,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最终由11号以85万元的价格拍得。



拍卖成交后,7号认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在无人应价的时候,应当宣布流拍而非中止拍卖;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与11号肯定不是同时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先出价者来确认成交价格,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



问 题:



1、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可以中止拍卖?为什么?



2、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拍卖公司可以中止拍卖。



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在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应当中止拍卖:



在本案中,拍卖一开始无人应价,不是由于拍卖定价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有竞买人恶意串通,此种情况不能视为拍卖不成交,拍卖公司有权中止拍卖,来恢复拍卖秩序,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拍卖。



2、合法。



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除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先制定的拍卖规则之外,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拍卖师可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



本案中,在竞价者同时举牌的情况之下,拍卖师选择在举牌者之间进行增价拍卖的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拍卖规则,也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有利于实现拍品的价值,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拍卖行为。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49495.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