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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作如下规定: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企业“退二进三”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下列情之一的,应采取拍卖出让:
1. 经营性项目用地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 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意向的;
3. 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公开招标出让:
1. 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
2.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二、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进行,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依据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具体供给地块的出让供地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拟订的出让方案报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评估,经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确认并报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举行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者提供拟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及有关规定,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并接受咨询。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应依法进行公证。
五、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 发布招标公告。由市、市(县)国土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将招标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采用公告形式,邀请招标采用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招标通知书形式。
2. 投标者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主要开发经历,资金或财务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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