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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侵权表现]股东姓名权被冒充的法律救济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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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的一天,宁波某经济园区税务机关突然向王小姐催缴宁波某有限公司所欠税费。后来,王小姐才知道自己不知何时何故成了该公司的股东,王小姐立即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才发现是自己的一位朋友张某假冒自己名义,假冒自己签名,编造了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一系列虚假的注册文件,以王小姐和张某为股东,在2004年4月20日,向工商机关虚假注册了该公司,致使王小姐不明不白的成了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的短短一年内,张某已经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过百万元。王小姐对此非常震惊和气愤,自己从来没有签署过与该公司注册登记有关的法律文件,也没有授权被告或其他人代办注册公司的有关手续,没有投资一分钱,怎么就成了公司股东?朋友张某假冒自己名义、假冒自己签名,注册公司的文件完全是虚假的,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王小姐立即和工商局联系,答复是工商只负责注册的形式审查,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没有义务审查,工商局不能直接调查该事件真实性,不能直接注销王小姐的股东身份,让王小姐去法院确认注册公司的文件无效,然后工商局才考虑注销王小姐的股东身份问题。到了某区法院,立案却大费周折,因为此类案件尚属首例,某区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后,表示对此类冒名股东的确认之诉案件,不予立案,若要起诉只能以侵犯姓名权起诉。王小姐迷惑了,要注销自己被冒名的股东身份,为何如此艰难?解决自己问题的路径究竟在哪里?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


现有立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工商部门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冒名股东的概念没有界定,对法律责任也没有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9条也只是概括规定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被冒名者寻求工商部门解决的唯一法律依据。目前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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