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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人缺席】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公司法 时间: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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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茂军,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大学文化,原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开发区通榆南路83号。

    1999年5月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通讯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协议,开展130数字移动电话入网代办业务,并根据业务需要刻制了一枚“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办处”公章。1999年6月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在泗洪设立分公司。1999年10月上诉人卞茂军私自将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的《130数字移动电话入网代办协议》内容加以修改,并伪造了一份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出具给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的证明作为反担保文件提交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据此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20日为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两次贷款提供担保。第一次贷款20万元,期限6个月,2000年4月18日贷款到期后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按时归还了本息;第二次贷款20万元,期限5个月,2000年9月贷款到期后,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亦按时归还了本息。其间,2000年4月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在经营130入网代办业务的同时,与北京市海华通讯公司南京分公司签定转让协议,开始投资经营宿迁海华寻呼台。

    2000年9月归还第二笔贷款后为继续向银行贷款,上诉人卞茂军将“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办处”印章变造成一枚“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印章,并用该枚印章伪造了一份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关于同意为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函,作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为其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文件。2000年9月29日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泗洪支行第三次贷款25万元,期限6个月。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并收取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手续费3000元,暂扣保证金5万元。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实际使用贷款19.7万元。2001年1月22日宿迁邮政局所属邮通公司因房屋租赁与宿迁海华寻呼台发生纠纷,将寻呼台机房封门,致使宿迁海华寻呼台业务中断。2001年3月29日第三笔贷款到期,盐城市海讯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未能偿还本息,泗洪盛达咨询担保公司代为还款209193.7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卞茂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卞茂军辩称其对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茂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卞茂军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0元;另外对违法所得19.7万元予以追缴。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上诉人卞茂军在贷款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是客观事实,但取得的贷款,实际用于投资经营130移动电话入网代办和海华寻呼业务;2、上诉人连续三次以类似方法取得贷款,前两次均按期归还本息,第三笔贷款到期前由于客观上发生了第三人侵权致使宿迁海华寻呼台业务中断,致使贷款无法偿还;3、上诉人在寻呼业务被迫中断,还款能力受限后,曾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担保公司和银行,并提出将一辆依维柯汽车和部分债权转让给担保公司,以减少担保公司的损失,表现出了一定的还款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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