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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最新立案标准】对付合同诈骗四大利器

法律顾问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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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同的签订、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到监督履行合同,均应有专业人员(如法律顾问)参加、制订、修改、审查。一般来讲,法律人士的介入,是对合同诈骗的一种较好的预防措施。



合同诈骗比例有多高?



1991年11月-1999年2月间,洪某伙同褚某、陈某,以安徽某市联办线材厂、安徽某市联办轧钢厂及安徽某联合特种轧钢有限公司、安徽某市中外合资特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虚假联营协议、供销合同等手段,在江苏、安徽、浙江、湖北等4省9市,先后多次向江苏、浙江等57家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亿余元,案发前归还28000余万元,利息8000余万元,尚有近13000万元未归还。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近几年的经济活动中屡屡发生,而由于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或者为了贪图不合法的额外利润,往往听信骗子的谎言,轻率支付巨款,直到上当被骗,才对自己的轻信追悔莫及。而在处理方法上,又因为不懂得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往往由于职责的利害关系或者仍希望以民事方式解决,在需要报案的时刻却提起民事诉讼,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故而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明悉如何预防是十分必要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通常有: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及受人财物的;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引诱、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包括掩盖严重影响对方预期利益的事实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常见的案例有,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有时也通过贿买对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而取得非法的债务转移“承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

如今,虚构资信和货源的案例也越来越多。33岁的韦振武是融安人。2001年10月,他冒充某监狱局主管基建工程的负责人,虚构钦州监狱工程对外招标,骗取了武汉某建北海分公司经理冯某的信任。11月14日,他冒用监管局名义与冯某签订了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止,他们多次以搞工程活动、送礼、接待、交纳工程保质金、信誉金等名目,骗取冯某43.5 万。另外,以“其他方法”进行合同诈骗的也不少,有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还有的行为人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或者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伙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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