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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名词解释】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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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1月8日,柳某驾驶苏CB4193号半拖汽车,沿苏239线由西向东行驶,发现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骑车人王某,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刹车的避让措施。因有雪路滑和车速高,苏CB4193号的车头越过公路中心线后,与相向而行由周某驾驶的苏CM4743号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周受伤,两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车尾向右侧滑时,又将王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苏CB4193号汽车驾驶员柳某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发生险情时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后发生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王某在横过马路时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CM4743号汽车驾驶员周某正常行驶,对事故不负责任。周某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却损失惨重,王某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其遗产继承人应按王某分担的责任给予赔偿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本案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是由连环发生的两起事故组成,两起事故分别造成两个损害结果,分别为:王某死亡、所骑自行车被毁坏和周某遭受的车毁人伤。

王某死亡、所骑自行车被毁坏,是因为王某违规横过公路,柳某在超速驾驶的情况下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造成的。这是一起交通肇事。对这起交通肇事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由柳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而周某遭受的车毁人伤,是因为柳某在企图避让横过公路的王某时,不顾有雪路滑和对面来车的现场实际情况,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越过公路中心线造成的。这是一起紧急避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王某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王某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柳某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某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让措施不当。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市正常驾驶,对事故不负责任,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柳某全部承担,与王某无关。故周某请求王某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王某死亡时不满十四周岁,本人尚需父母抚养,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可供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未留下任何遗产可供其父母继承。柳某给付王某家属的40万余元,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付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依死者亲属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两项费用,都不是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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