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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_《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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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已实施18年,其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已明显落后于当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制度体系等基本问题重新进行定位,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符合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实际,顺应环境法发展的国际趋势。
【英文摘要】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has been put in practice for 18 years. It obviously drops behind the practice of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oth on the ideality and the value ori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revision of this law, some key issues such as objective of legislation, mode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ystems should be rethought so as to accord with China’s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end.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制度体系
【英文关键词】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deality of legislation; objective of legislation; mode of legislation; legal systems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重大缺陷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颁布18年。在这18年中,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严重滞后于现实,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存在重大缺陷。立法总是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的限制。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我国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期的基本特征仍然是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为最高目标。《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992年7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先后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21世纪议程纲要》,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1994年,中国政府发表了《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2002年,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系统阐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一个综合性、长期和渐进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包括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现代环境保护理念和制度的缺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基本制度,侧重于政府管制方式,对市场方式的采用极为有限,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理念。[1] 对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环境新思潮、新动向未加以把握,严重滞后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向,且严重脱离我国生态建设的实际。基本上没有涉及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制度,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白。



第三,环境责任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理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明确具体,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环境责任的承担上侧重于轻罚”、轻刑”理念,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杜绝环境问题的产生,对于重大污染环境主体,无法起到警戒作用。因而应当引入瑞士、新西兰等国家的做法,将重大环境污染的诸多违法事项引入刑法,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戒。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8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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