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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环境法治环境_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亟需解决的三大问题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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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如何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做出贡献?本文基于对我国资源环境管理现状的分析,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相关政府失灵”问题的基本原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指出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制建设应当以克服政府失灵”现象为工作重点,提出并论证通过修改《环保法》或者制定新法来解决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和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三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管制;政府失灵;行政行为;社会监督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由于资源环境压力增大和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而面临着新的重大挑战。这个挑战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如何更好地服务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来自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在这个挑战面前,作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事业的重要参加者,环境资源法学者应当如何思考我国环境法制的发展?本人认为,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清醒地看到和深刻地理解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个重要事实;二是为克服这个瓶颈问题而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有效对策。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可以而且最应当做的是为下述三大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

    一、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克服环境管制的政府失灵”;


三、建立和加强对行政部门影响环境的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


这三大问题是相互紧密关联的。它们中任何一个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同另外两个问题的解决相关。这些问题都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对上层建筑提出的新挑战。它们都触及重大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我们继续以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的精神和勇气来对待。这三个问题如果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我们所追求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就能够实现。


一、以环境立法推动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1]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发展必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目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但从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状况看,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的落实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自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掀起令30个建设项目暂停的环保风暴”以来,为制止严重违反环保法的种种现象,国家环保总局接连采取设立区域环境监察中心”、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流域限批”等一系列行政措施,把它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管制权力几乎用到了极限。如果我们对这些案例作一考察,就可以发现,在种种环境违法现象的后面都有政府的身影,都涉及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例如,2005年的环保风暴”所针对的,主要是电力主管部门所主管的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行为。2007年1月首次采用的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措施所针对的,是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4个行政区域和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4大电力集团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的违反环评规定的行为;2007年首次采用的流域限批”,针对的是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同时采取的企业挂牌督办”针对的是这些流域内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2007年5月太湖蓝藻爆发,致使无锡市居民的饮用水出现危机。这场危机暴露了太湖沿岸各地政府多年来在利用和保护太湖上的失误。据2007年7月6日的一篇附有图片的特稿报道,今年5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检查组到安徽蚌埠鲍家沟检查,一群当地百姓跪倒在检查组面前,请求检查组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解决污染问题。据反映,当地村民为了污染问题已经上告了10年,市里来查过、省里来查过,可就是不断地查、不断地排污”。[2]上述种种现象表明,不论是在中央政府还是在地方政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仍然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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