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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_《侵权责任法》挑战低成本运作

医疗纠纷 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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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厅党组会上叫我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情况,会前我抓紧地图集学习了一下,给我的一个总印象是加重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加重了医院的运行成本。对于广东省来说除了加强内部管理外,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转嫁医疗执业风险迫在眉睫。如果不认识这一点,医院将惨败在《侵权责任法》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诸多重大的规则,加大了保护受害人的力度,加重了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也不例外,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 明确规定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将较易被推定过错而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而现实是,我们相当多的医疗纠纷案件的病历资料都涉嫌伪造、篡改,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病历的行为。又比如说:如果我们的医生或护士配置不足而造成患者权益受侵犯和医疗事故发生,首先推断医院过错。当然,医院如果举证出不是因为人员配置不足。如果这样,医院通过“减员增效”就得注意了,医生过度的加班,过度的加床都是产生医疗责任过失的源头。


二、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可以想象得到:类似于中大三院在“齐二药”亮甲菌素案件中担责的案件将不再是偶发事件。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大三院赔得冤枉,但是这是法呀!所以,我们的药事服务是不是要进一步加强呀?是不是增加的医院的成本呢?这些成本的投入是不是保障患者的毅力呢?


三、 双方分担损失规则(公平原则)将在医疗意外和并发症所致损害的案件中大量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规则适用于没有过错责任人的情形,以意外造成的损害居多(在医疗意外和并发症所致损害),主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目的是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该条款,可以豪不夸张地说,任何医疗损害纠纷都可以据此规则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一半左右的赔偿,医疗机构将为此背上承重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医院的管理者必须重视管理,尤其的医疗安全,对每一个病例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准入,否则不管有没有错,50%的赔付是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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