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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经济犯罪 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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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变化四】:降低了再审案件的审级法院,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部分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故新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变化五】: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审判实践中,有些涉及民生的案件在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就无法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活、生产权利。因而,新法第二百零六条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变化六】:诉讼成本增加: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现行民诉法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义务,但现实中极少有证人愿意配合出庭,除了经济上的考虑之外,对证人的人身保护也很不到位。新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变化七】: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中专业性问题,不仅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不明白,法官通常也不清楚,尤其在出现多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如果专家能够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回答各方疑问,则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因而,新法七十九条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变化八】:遏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新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第五十六条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变化九】:惩罚力度加大:罚款数额提高数倍


现行民诉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老赖们罚款数额规定较低,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变化十】:加大立即执行力度,不再给老赖“通风报信”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司法痼疾,无法根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人戏称这种执行通知制度等于是给当事人“通风报信”。新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变化十一】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新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变化十二】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基于创建和谐社会的需求及诉调对接的司法机制,现实中有大量的调解结案但义务又不是当即履行完毕的案件,为此新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同时为节省诉讼资源,新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个时效提醒】

①诉前保全后诉讼时效延长:新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再审时效缩短:新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③涉外送达期间缩短:新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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