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权利质押是什么意思|权利质押必须要交付吗

债权债务 时间:2022-05-19

【www.ynkwsw.com--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可以用权利进行质押的。那么,权利质押必须要交付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权利质押是必须登记的,权利是无形物,不用交付。

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权利质押的物流银行业务(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权利质押必须登记,不用交付。权利质押,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质押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18576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