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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次抵押】房屋转让抵押无权处分诉状

债权债务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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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的转让问题一直让很多人头疼的,因为涉及的方方面面很多,所以产生的诉讼纠纷就多了。所以我们经常接触这方面要去了解关于一些房屋转让抵押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房屋转让抵押无权处分诉状。

一、房屋转让抵押无权处分诉状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及其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经法定公示才能生效的原则,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无论现代登记制度多么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的情况(本案就是一例),这就需要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此处还涉及一个问题,即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理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无善意取得的可能。对抵押权人中国银行来说,既不知登记有误,也不应知登记有误,其对登记的信赖是有理由的,故中国银行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受到保护。同时作者认为,法律赋予登记公示的公信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于不顾。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维护交易秩序,虽然真正权利人丧失了物权,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乙公司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甲公司请求赔偿损失。此外,登记机关市房产管理局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过失,乙公司可以要求市房产管理局适当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因为按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该规定非效力规范,所以是没有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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