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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量刑标准|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

毒品犯罪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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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问题是一个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老问题。那么,贩毒人员住所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该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3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人赃俱获,随后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其他毒品的;

二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此前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但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其他毒品的;

三是行为人因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抓获后,查明其此前有贩毒行为,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其他毒品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必须有证据证明系用于贩卖才能予以认定,否则应当认定为其非法持有的毒品;尤其对于有证据证明贩毒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却从其住所等处查获大量毒品的情况,如果将查获的大量毒品一并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违反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将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并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既符合此类案件的客观实际,也符合犯罪构成理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即体现了这一认定原则。

小编认为,将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并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具有合理性,这种认定方法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事实推定是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和常识,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证明方法。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便捷方法,严谨、规范地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通常能够达到与运用证据证明几乎同样的效果。采用这一认定原则的主要考虑是,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尤其是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通常辩称系用于吸食;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确实多系用于贩卖,如果严格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方法及要求,运用在案证据证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系用于贩卖,往往会因为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而出现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不利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运用事实推定认定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系用于贩卖,有利于降低此类案件司法认定的难度,缓解隐蔽事实证明上的困难,保证诉讼活动的经济性、高效性,并有效惩治毒品犯罪。

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武汉会议纪要》也采用了这一认定原则

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贩毒人员贩卖毒品及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基础事实,运用经验法则和常识,推定查获的毒品系其用于贩卖,这是认定查获毒品性质的一般规则。二是根据推定原则,贩毒人员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这里的反证是指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如果贩毒人员能够提出反证证明查获的毒品系其为他人保管的用于吸食的毒品,则不能将该部分毒品一并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贩毒人员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依法数罪并罚。如果贩毒人员能够提出反证证明查获的毒品系其为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所窝藏,应以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贩毒人员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事实推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运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难以运用在案证据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时才可以运用推定。运用在案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认定案件事实最稳妥、可靠的方法,只有在难以运用在案证据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已知事实间接推断未知的待证事实。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贩毒人员通常不承认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系用于贩卖,而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而有必要运用事实推定。

第二,用作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基础事实成立是运用推定法则的前提。推定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系其用于贩卖,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础事实: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二是从贩毒人员的住所、车辆等处查获了毒品。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贩毒人员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则不具备推定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毒品系从贩毒人员的住所等处查获,则毒品与贩毒人员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运用推定认定系其用于贩卖。

第三,推定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推定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高概率的常态联系,运用经验法则推理得出的,其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故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当事人既可以就基础事实提出反证,也可以就推定事实提出反证。当事人就基础事实提出的反证成立即动摇了推定事实成立的前提,当事人就推定事实提出的反证成立则直接推翻推定事实,导致推定不成立。贩毒人员既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其没有贩卖毒品的基础行为或者查获的毒品与其不存在关联,也可以提出反证证明查获的毒品确非用于贩卖。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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