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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犯罪 时间: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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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公益诉讼的一种,主要是涉及环境保护方面,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法律明确规定,符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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