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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犯罪 时间: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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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但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更层次的接触,所以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发展,我国的经济力量不断壮大,社会财富也迅速地增长。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潜伏着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如国有资产大规模的流失、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等,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现。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原告资格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一项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和突破的新型诉讼,公益诉讼排除了传统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适格理论的阻却,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保障。本文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角度着手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浅略的构想。

研究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首先要知道公益诉讼的概念是什么。公益诉讼的概念由于对主体的界定不同,学界有不同的说法。通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依法审理,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由于主体不同,该说将公益诉讼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公益诉讼。广义上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作为一个与公益直接相关的术语,是一个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自一种目的,每一种实际的动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赋予广大公众和社会组织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实现诉讼目的促进社会正义的目的的角度来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如果不允许私人提起诉讼,就不可能听到任何异议。这些不当行为也不会受到关注。在这些领域里,提起诉讼的原告通过引进司法干预的方式便可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其实公益诉讼并不是一种新兴事物,早在罗马法出现的时候就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在罗马程序诉讼中,存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私益诉讼是特定的人可以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的市民都可以提起。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一规定开创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一规定开创了公益诉讼的先河,是罗马法的一个很大的贡献。

[①]按照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我国现有的刑事自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属于私益诉讼。因为这三种诉讼都为保护个体合法权利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属于公益诉讼的只有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这种诉讼是国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因此,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具体说,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②]罗马时期的公益诉讼并没有具体的分类,这与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有关。到了近代,许多法律部门从诸法一体中分化出来,形成了许多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公益诉讼也可根据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部门不同,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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