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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采购员_私人财物单位丢失 保安公司无责

消费权益 时间: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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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某日,某公司的陈先生下班时将6万元存放在办公室。次日上班时,陈先生发现6万元丢失。经查,保安员杨某在当日凌晨离开当值岗位。经过两年的调查,公安机关无法找到杨某,该案也无法侦破。公司认为,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陈先生丢失的财物属个人财产,并非公司的经济损失,与保安合同无关。



[说法]法院认为,保安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财产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当晚,保 安员下落不明,虽被认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件尚未侦破,不能认定为监守自盗。此外,职工陈先生将个人大额现金存放在办公室,并没有告之单位或值班保 安,与单位或保安公司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由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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