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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晖企业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主要生产节日饰品,产品全部销往海外,在出口业务过程中,除了发生海外佣金、海外服务费外,为了打开知名度,增加销售量,该企业还委托海外媒介开展大部份的宣传宣传,发生了大部份的宣传费,在2008年度以前,这些费用因为发生在境外,可以直接列支在费用里,不涉及营业税问题。但到了2009年度这些费用是否涉及营业税呢?如果涉税,又该如何操作呢?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相比,有一些重要的变化。新法对境内应税劳务开展重新界定是对企业影响很大的一个变化。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而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由旧实施细则的“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改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这一改变使得营业税的涉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不仅在境内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而且接受劳务的企业在境内产生的收入也需要缴纳营业税。
2009年9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盛晖企业发生的费用跟2008年的操作办法不一样。按照新规定,如果提供和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或个人在境内都属于营业税的范围,佣金收入、宣传费收入和服务费收入等境外费用应分别按营业税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本例中受托方缴纳的营业税应由盛晖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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