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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关问题探讨

离婚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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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在于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同时也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尤其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界定、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因素等五个方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引起同仁的关注。全文共6995字。

    关键词:离婚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攀升。而在离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起因于家庭暴力、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等,在这些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在身心和财产方面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特别是精神上的损害有时比财产上的损害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我国 1980 年《婚姻法》(以下称旧婚姻法)对这些情况没有提供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2001 年 4 月 28 日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及到物质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目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的争论,很多以如何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出发点。在现时法律框架下,如何使受害人选择最佳途径得到补偿,以凸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也是很值得研究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①无可否认,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并没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第三,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有关人身权中的义务。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和身份方面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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