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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

知识产权 时间: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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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我区生态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的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85号),决定在全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力发展高效生态都市现代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仍比较薄弱,农民“因灾致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农业产业化、专业化、设施化、国际化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刻不容缓。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主动接轨WTO规则实施“绿箱”政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经营主体资金融通能力,进一步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有利于完善传统的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防损机制。为此,要求各地和各部门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把它作为我区服务“三农”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摆上突出位置。


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建设“平安江北”的决策部署,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以确保政府有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等形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经营组织形式及保险范围、对象与方式


(1)经营组织形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行“政府推动+共保经营”方式为主。具体办法为,由区政府统一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设立区共保组织经营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由区组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灾情损失裁定组织,组织办理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 2)保险范围、程度。根据省市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产品目录和“1+X”模式自行选择的要求,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实际,试点阶段确定水稻、蔬菜(瓜果)大棚2个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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