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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债权债务 时间: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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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发行债券的公司能够有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因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发行时所确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一项重要条件,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保持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后,能保持发债条件并获得投资者信任的,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这对公司的筹集资金是有益的。如果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则其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


(5)所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可在审批的数额内发行企业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原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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