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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什么解决|对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再思考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9-26

【www.ynkwsw.com--合同纠纷】

【摘要】
运用行政合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是现代国家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较为灵活的具有弹性色彩的合同形式代替命令形式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既符合当今社会民主观念的要求,也能从深层次上使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地位趋于平衡,从而有效提高环境行政效益。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的环境管理实践中早已大量存在,但在理论研究上却相对薄弱且立法也处于空白。本文立足目前国内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对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丰富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并希望对即将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完善有所贡献。
【英文摘要】Using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way management affair of state is the modern country management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development. By more nimble has the elastic color the contract form to replace the order form realization environment management the goal, also conforms to now the social democratic idea requirement, also can cause between the superintendent and the management relative persons status from the deep level tends to the balance, thus effectively enhances the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benefit. The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contract already massively exists in our country environment management practice, but relatively is actually weak in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also the legislation also is in the blank.This article bases the present domestic environment law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present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discussion to the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contract system basic content, by the time further rich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contract theory, and hoped to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method consummation which soon revises has the contribution
【关键词】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权;特征;可持续合同;责任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contract; Executive power; Characteristic; Sustainable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传统行政法以权力的行使为基本形式,单方面地给相对人设置权利义务,依靠强制和制裁方式加以贯彻执行,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以其本身固有的优势,长期占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从根本上说,命令—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治标,难以做到固本,只是一种外生力量。要做到标本兼治,必须引导培养公众对环境法作用发挥的主动参与和实施,这才是关键性的。环境行政合同正是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相对淡化及对市民社会理论修正的表现与发展结果。它将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与相对人置于一种契约中,双方针对所协定的环境行为、事项等面对面解决,有利于改善僵化的传统管理模式,使内生变量发挥作用。在中国环境管理领域,环境行政合同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理论研究却不多,造成现实与理论的频繁脱节,诸多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造成实践上的困难。



一、环境行政合同概论



环境行政合同是随着环境行政法的研究而产生的,是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以及生态政府的发展背景下发展的。其中政府的生态责任是指在生态文明时代,在责任政府的现代化背景中,政府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实质是在凸显公民的权利与地位,是法律权利本位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口、环境、资源等问题成了威胁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人类面临着严峻的危机。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生态系统”的概念引起了特别的关注。著名环境法学家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资源、国土资源是相关的概念,自然资源都具有环境属性,许多环境要素也都具有资源属性。环境属性也好,资源属性也好,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任何自然客体(环境要素)都是生态因子,发挥着特定的生态功能,遵循着共同的生态规律。围绕生态因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因而具有相似的特质,从而确立了相类同的调整对象。”这种生态系统的理论,实际上是告诉我们、要求我们在行为时要立足整体的系统的观念,环境一体化、相关联是自然的、固有的、本质的,人为割裂、违反这种规律,以自己价值观来对待,必然会招致报复,我们要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进步,民众环境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当代政府正在走向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以及生态政府的非强制性角色,由高端行政走向低角度服务,各种诱致性的行政机制逐渐的形成和完善,强调谈判、协商的作用,以合作化的态度来对待环境问题。这方面,日本、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已趋于完善。而我国的环境目标责任制产生在传统的行政理念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变化。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80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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