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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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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7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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